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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监督检查地方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意见》指出,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国家监察,主要监察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监察内容包括: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情况;推动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力量建设情况;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源头治理情况;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和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强化对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情况;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情况。
《意见》提出,监察实行分级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负责监察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委托开展的异地监察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采取查企督政、“解剖式”监察、异地交叉互检、明查暗访等方式和听取汇报、查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资料、抽查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向地方反馈有关情况等方法实施监察工作。对监察发现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共性突出问题,及时采取监察措施,下达监察指令或印发督办函,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向地方政府提出监察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及时依法移交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应当积极参加地方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等工作,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意见》特别强调,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职工群众举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建立公开通报制度,对不落实非煤矿山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对矿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意见》对监察频次和工作要求也做了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全国非煤矿山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和典型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监察,每个省份抽查检查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非煤矿山不少于3座;对其他有非煤矿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监察,每个省份抽查检查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非煤矿山不少于5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对辖区内上一年度发生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县,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确定的和省级层面确定的非煤矿山重点市县,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监察,每个市县抽查检查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非煤矿山不少于5座;对其他有非煤矿山的市县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监察,每个市县抽查检查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非煤矿山不少于非煤矿山总数的20%。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有关地区开展专项监察,或组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开展异地监察。
对监察结果的处置,《意见》提出问责建议。对地方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履行所规定职责不到位或存在阻挠、干涉安全监察、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行为的,各级国有非煤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或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在监察意见中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抄送相关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严惩违法失信行为。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还提出定期报告。辖区内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每半年、其他省级局每年要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级政府报告1次对地方政府的监察情况,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要注重推广正面典型,深刻剖析反面典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监察工作。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防止对同一地区的无序重复监察,切实减轻地方与企业负担。要尽快按照“一地一档”、“一企一档”要求建立辖区非煤矿山档案,实施分类分级规范****监察,坚决防止监察工作表面化或“选择性监察”、“多头重复监察”等问题。(邹洁)
来源 : 中国工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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